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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24/1/15 9:37:34 | 【字体: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305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 合同的履行预计对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102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披露了公司为国内某PCCP采购项目标段的中标单位。

近日,公司收到与该工程业主方签订的管材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买方):某工程业主方

承包方(卖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国内某PCCP采购项目

(三)合同标的: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的材料采购、设计、制造、防腐、检测以及厂内存储、管材运输、交货、售后服务等。

(四)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亿柒佰陆拾贰万拾玖元整117,624,279元)

(五)工期:供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集中供货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具体供货日期按照监理人批准的供货计划执行。

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该工程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工程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三)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经查询,该工程业主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某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四标

(二)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117,624,279元

本合同仅对钢材、水泥发生物价波动,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

(三)工期:供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集中供货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具体供货日期按照监理人批准的供货计划执行。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付款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结清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五)违约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方已确认的合同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利息。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买方原因不能按时收货,买方应于原定交货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推迟交货时间在6个月以内时,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买方不另行支付。

5.贴牌、假冒、伪劣货物索赔

若证实卖方货物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或原材料、配件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的,卖方应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卖方还应按照当批次货物价款的2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因卖方责任造成的货物质量缺陷,卖方应及时予以修补或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1万元/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7.卖方承诺的服务,经买方书面合理通知,卖方不派员到场提供服务(包括联络会议)或卖方不更换不合格服务人员时,卖方应按 5000 元/次/人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因卖方的服务延误而引起的工期延误按1万元/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8.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建立远程视频监视系统、生产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造成买方进行远程视频监视、调用相关技术数据和视频信息困难的,视违约情况按1100万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货物,或者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判断,卖方已无力按双方确定的供管计划和数量提供管道,进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以至于影响到买方总的工期目标,买方有权将本合同剩下的部分管道供应交由其它管道生产厂家完成。由于终止部分合同所造成的货物差价以及因此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应由卖方承担,同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其中含卖方的自身损失和买方需重新寻选 PCCP 管制造单位、进行工程维护、尾工价格差异等一系列工期与经济连带损失);

7.擅自更改货物主要材质、重要原材料产地等;

8.货物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或货物的原材料、配件是贴牌、假冒、伪劣货物。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项目法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在人力、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需求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本次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18.97%。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三)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国内某PCCP采购项目采购标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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