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2-04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 合同的履行预计对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2022—046),披露了公司为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一期)管材采购项目第四标段的中标单位。
近日,公司收到与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的管材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合同双方
买方: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卖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一期)管材采购项目四标段
3.合同标的:十三大街段 (G(13)11+843.5~G(13)13+373.3)、北环路段
(GBH0+000~GBH12+102)、三水厂支线段 (Z(3)0+000~Z(3)5+032),PCCP、JPCCP管及配套管件 等的设计、制造、供货、检测、运输、卸车、指导安装及配合调试、验收。
4.工程地点:开封市、郑州市
5.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壹亿零贰佰伍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陆角陆分(102,567,967.66元)
6.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接到买方书面通知的规格、数量后20日历天交货。
7.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9月23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FQBG357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玉海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6日
经营范围:原水供应;饮用水的开发与销售;管道运输(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自来水生产的原水加压输送;水资源行业的经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饮用水的开发与销售;工程管理;管理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工程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3. 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4. 经查询,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壹亿零贰佰伍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陆角陆分(102,567,967.66元);
2.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接到买方书面通知的规格、数量后20日历天交货。
3.价格调整:随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4.付款方式:按照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4.1 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0%;
4.2 进度款:每季度按季度供货价的 60%作为合同到货款;后续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97%;
4.3 质保期:五年;质保金3%。
5.违约责任
5.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卖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将尽快作出评价,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期及收取误期赔偿费。买方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情况下,可从合同未付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违约金按迟交货物对应的货款或未提供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的2‰/天计算。误期期限最长为15天,一旦达此限期,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迟交货物对应的货款的40%计付违约金。此时如果买方已按合同支付了预付款的,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立即支付双倍于预付款金额的违约金。如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违约金仍不足以补偿因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进一步向卖方提出索赔。
5.2 如果买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则卖方有权延期交货;迟付期限最长为30天,一旦达此限期,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按应付金额的10%计付违约金。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也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的2‰/天计算。超过合同付款期限30天买方仍不付款,且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支付赔偿予卖方。
5.3 本合同中对于买方付款和卖方交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4 卖方运至现场的货物经检测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事项,每出现一次须支付1至3万元违约金,卖方需立即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出现该等事项2次及以上,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卖方还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5.5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保修工作,每出现一次须向买方支付1至3万元违约金,并从本合同质量保证金扣除,另需要承担之后的保修费用。
6.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人力、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需求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次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8.91%。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 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一期)管材采购项目管材采购合同(四标段)》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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